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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上海一半岛·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BANDAO SPORTS法院在社区这样普法

时间:2024-09-09 08:05:35

  半岛bandao体育9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与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将法庭搬进了长海路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杨浦法院获悉,继杨浦区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工作正式启动及首场巡回审判后,这已是该院举办的第二场巡回审判。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由物业费产生的矛盾纠纷,一直是基层治理中棘手的问题。继首场社区巡回审判示范庭以业委会规范履职为切入口后,本次庭审再次聚焦物业管理问题,选择了社区中常见的一起物业纠纷案,通过以案释法,促进小区业主法治意识和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原告是一家物业公司,被告李某是小区业主。李某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包括小区乱停车、杂物堆放不清理、不清扫楼道、绿化缺乏养护等情况,故而不愿意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拖欠了物业公司两年半的房屋租赁费及保洁费。物业公司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庭审中,上海杨浦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唐沁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经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物业服务情况、物业费金额等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管理和业主履行缴费义务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

  由此,业主李某认识到仅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存在不满并非拒交物业费的充分理由,表示“确实不能简单以个人主观感受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则承诺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与业主的沟通。

  找到案件的矛盾症结后,双方在法庭上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庭审结束后,被告经过考虑表示愿意支付租赁费和保洁费,并第一时间完成了支付。该案矛盾得以化解。

  案件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以“化解物业费纠纷、共建和谐小区”为主题进行现场普法,阐述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特定物业区域的管理与服务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在这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负有为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对于业主而言,承担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实践中,由于每个业主对于小区管理与服务的利益需求不同,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个体要求也存在差异,导致有些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满,甚至颇多怨言。但通常情况下,业主仅提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不满,并不能成为拒付物业费的充分理由。

  唐沁表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业委会之间的积极沟通才是关键“法宝”。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服务存在瑕疵问题,应积极面对、认真排查,主动与业主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业主应当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以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物业公司和了解业主需求、协助物业合同履行的职能,要督促各方发挥契约精神,依约履行合同。

  上海杨浦法院、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方面表示,下一步,双方将紧密合作,落实好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工作,选择更多有针对性的案件至基层进行现场庭审,扩治宣传效果,以典型纠纷案例在社区审判和调解为载体,推动司法赋能基层治理,深化矛盾纠纷化解于前端,厚植法治理念于基层,实现“审判一件、化解一批、教育一方、治理一域”的效果。